【中国国际啤酒网】11月25日晚间,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子公司涉及(2019)川 0104 民初 10702 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进展公告》,西藏发展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需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之前支付 280,877。46 元,相比原诉讼请求减少了285,113。67 元。
西藏发展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取得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诉上市公司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案号为(2019)川 0104 民初 10702号),原告就被告迟延履行支付租约标的国际金融中心二号办公楼 19 楼单元 15办公楼房屋租赁费及衍生费用提起了诉讼,本案开庭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19 日9:30。2019 年 11 月 19 日,在法院主持下,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表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进行了庭前协商,根据双方协商调解情况,法庭定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下午继续开庭审理。
二、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 19 时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获悉该案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30 再次开庭调解,经法院主持调解,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 2019 年 3 月 26 日予以解除;
2、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前向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管理费、场地占用费、租赁场地复原费、空置期损失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延迟支付租金、管理费的违约金共计 386,292.51 元,抵扣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 110,098.05 元后,尚应支付租金、管理费、场地占用费、租赁场地复原费、空置期损失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延迟支付租金、管理费的违约金共计 276,194.46 元;
3、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与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确认上述约定款项支付至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4、若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第二项约定的金额、期限履行支付义务,则需向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应付款项276,194。46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1 月 22 日起按每日 0。06%的标准计算至尚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5、若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未按(2019)川 0104 民初 10702《调解协议》履行支付义务,则需向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应付款项 276,194.46 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11 月 22 日起按每日 0.06%的标准计算至尚欠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
6、原告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7、案件受理费 9,366 元,减半收取 4,683 元,由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该费用已由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预交,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前向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该费用。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本次达成的调解协议,法院支持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的部分主张,龙锦综合开发(成都)有限公司也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其原诉讼请求为:向其支付欠缴的租金、场地占用费、工程复原费等共计 446,527.08 元,保证金110,098.05 元不予退还。按照本次达成的调解协议,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需于 2019 年 12 月 22 日之前支付 280,877.46 元,相比原诉讼请求减少了285,113.67 元。
三、对西藏发展公司的影响
截至公告日,公司 3 个主要银行账户和 1 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 22684.3 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 2.11 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